(2016)浙0382执2682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浙江乐清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赵品信用卡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清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浙江乐清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赵品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382执2682号申请执行人浙江乐清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乐清市城南街道伯乐西路99号,组织机构代码:71257627-8。法定代表人:高剑飞,该行董事长。被执行人赵品,男,汉族,1987年1月6日出生,汉族,住乐清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温乐商初字第115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5月10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浙江乐清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赵品信用卡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赵品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支付执行款49939元及利息,但被执行人赵品一直未履行还款义务。经本院查询,被执行人赵品名下无足额的存款,无房地产登记信息,现被执行人赵品下落不明,申请人也未能提供其他有可供执行之财产及线索。现被执行人赵品尚欠申请执行人浙江乐清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执行款49939元及利息,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浙0382执2682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本院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执行员 霍文明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阮晶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