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云2501执209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26
案件名称
韩波、XX鑫、石光亮与姚梅凤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个旧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个旧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韩波,XX鑫,石光亮,姚梅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个旧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2501执209号申请人韩波,男,1977年6月15日生,汉族,无业,住个旧市。申请人XX鑫,男,1985年11月5日生,汉族,无业,住个旧市。申请人石光亮,男,1969年4月1日生,彝族,住石屏县。被执行人姚梅凤,女,1964年6月1日生,汉族,住个旧市。申请人韩波、XX鑫、石光亮与被执行人姚梅凤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23日作出的(2015)个民二初字第69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韩波、XX鑫、石光亮于2016年2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人韩波、XX鑫、石光亮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姚梅凤案款人民币356745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姚梅凤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且同意保留债权,故本院依法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的(2016)云2501执209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申请费人民币5252元,由被执行人姚梅凤交纳(未交)。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如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执行。审 判 长 余亚娟审 判 员 李京平代理审判员 唐文波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肖万宁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