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4刑更1408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06
案件名称
贺峰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衡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4刑更1408号罪犯贺峰,男,1983年2月26日出生于湖南省湘乡市,汉族,初中文化,现在湖南省雁南监狱服刑。湖南省湘乡市人民法院于二0一四年一月八日作出(2013)湘法刑初字第313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贺峰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十万元。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湖南省雁南监狱于2016年6月6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贺峰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服从安排,不怕苦和累;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折计大功一次、表扬一次。该犯无违规扣分记录。以上表现情况,有“提请减刑建议书”、“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计分考核奖惩登记表”等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贺峰在服刑期间有悔改表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贺峰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减刑后,刑期执行至2025年7月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 慧审 判 长 石福轮审 判 员 何闰英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刘家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