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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4执60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7-04-26

案件名称

蒙牛乳业(眉山)有限公司申请执行眉山健乐农牧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眉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蒙牛乳业(眉山)有限公司,眉山健乐农牧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4执60号之二申请执行人蒙牛乳业(眉山)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翁汨,总经理。被执行人眉山健乐农牧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晓林,总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呼仲裁字第110号裁决书,执行蒙牛乳业(眉山)有限公司申请执行眉山健乐农牧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2016年5月5日本院向被执行人眉山健乐农牧有限责任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同日本院冻结了被执行人眉山健乐农牧有限责任公司在农业银行的账户(账号:22400901040001286)。2016年6月16日双方当事人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银行账户的冻结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的相关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执行人眉山健乐农牧有限责任公司在农业银行(账号:22400901040001286)中570000元存款的冻结。二、对呼和浩特仲裁委员会【2014】呼仲裁字第110号裁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刚建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艳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