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881执477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6-30
案件名称
某甲公司与某乙公司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曲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曲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某甲公司,某乙公司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曲阜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881执477号申请执行人:某甲公司被执行人:某乙公司等本院在执行上述当事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纠纷一案中,于二○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审结。该案(2015)曲商初字第555号民事判决书已立案执行,现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曲阜市人民法院(2015)曲商初字第555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再次提出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孔峰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史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