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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新2325执28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王军与张志强、孙菊兰民事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奇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奇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军,张志强,孙菊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奇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新2325执28号申请执行人:王军,现住奇台县。被执行人:张志强,现住奇台县。被执行人:孙菊兰,现住奇台县。申请执行人王军与张志强、孙菊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奇台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6月4日作出的(2015)奇民一初字第0070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6年1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本案申请执行标的59430.8元。已执行标的0元,未执行标的59430.8元(不含逾期利息)。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张志强、孙菊兰经财产调查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奇民一初字第0070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奇台县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翟 玉 宝审判员 亚森如则审判员 赵 志 军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 立 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