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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982民初2603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8-02

案件名称

张某与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任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任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四条,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任丘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冀0982民初2603号原告张某,农民。被告潘某,农民。原告张某诉被告潘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赵洪喜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潘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根据当事人陈述、提交的证据及本院认证采信的证据,确认本案的事实为:××××年××月××日,原、被告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再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条、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予原告张某与被告潘某离婚。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张某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赵洪喜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刘彦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