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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982民初2800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25

案件名称

赵道成与刘亚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道成,刘亚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苏0982民初2800号原告赵道成。委托代理人周其海,盐城市大丰区三龙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刘亚忠。原告赵道成诉被告刘亚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1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徐忠俊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道成及其委托代理人周其海、被告刘亚忠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赵道成诉称,2015年4月19日,被告因经济周转困难向我借款1万元并出具借条及还款计划一份。借款期限届满后,经我多次催要,被告仅偿还我2000元人民币,剩余借款未偿还。现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立即偿还我人民币8000元整,并承担此款自2016年2月9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刘亚忠辩称,我向原告借款是事实,但我暂时无力清偿剩余的8000元。我愿意今年年底还2000元,明年7月还3000元,剩余部分明年年底还清,利息按照贷款利息照常结算。经审理查明,2015年4月19日,被告刘亚忠向原告赵道成借款1万元并出具借条一份,载明:“今借赵道成人民币壹万元整!(做生意用)¥:10000。今借人:刘亚忠,2015.4.19。”借条下方是原、被告约定的还款计划,载明:“归还时间:1.9月30日前还伍仟元整!2.年前还伍仟元整(2016年春节前)。刘亚忠,身份证号码:。”被告借款后未按约还款,经原告催要,被告刘亚忠于2016年春节前偿还了原告人民币2000元,并在借条最下方书写“还的欠条贰仟元在之内”字样并捺印。剩余借款,被告刘亚忠未清偿,原告多次索款无果,遂诉至本院。上述事实,有原、被告当庭陈述、借条原件等证据在卷证实。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被告刘亚忠向原告赵道成出具的借条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不违反现行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应为合法有效。被告刘亚忠出具借条后应当按约清偿债务,故对原告要求被告偿还人民币8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被告刘亚忠未按约清偿债务,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因原、被告约定的最后还款期限为2016年春节前,即2016年2月8日,故原告要求被告承担8000元自2016年2月9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亦依法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刘亚忠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30日内偿还原告赵道成人民币8000元,并承付此款自2016年2月9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刘亚忠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员 徐忠俊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法官助理 顾云骕书 记 员 夏晓琪附录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一)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二)约定了借期内的利率但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的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4.《中华人民共和国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符合本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简单的民事案件,标的额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三十以下的,实行一审终审。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