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682民初4559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12-21
案件名称
如皋正翔商业广场管理有限公司与薛文静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如皋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皋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如皋正翔商业广场管理有限公司,薛文静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第八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苏0682民初4559号原告如皋正翔商业广场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毛小波,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陈宁玲,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被告薛文静。原告如皋正翔商业广场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正翔公司)与被告薛文静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1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正翔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陈宁玲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薛文静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正翔公司诉称,2011年7月5日,被告与如皋金茂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茂置业公司)签订合同购买金茂国际小区XX幢XX室住宅一套。2011年7月9日被告办理了交房手续,后期交纳了2011年9月1日至2012年8月31日期间物业服务费,此后的物业管理费被告拖欠至今未交,共欠物业费7688.30元。现请求判令被告立即给付2012年9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期间应交纳的物业管理费7688.30元,并承担至判决之日的逾期违约金1543.04元,合计9231.34元;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薛文静未应诉答辩,亦未提供任何证据。经审理查明,如皋市金茂国际小区系金茂置业公司开发,原物业服务单位为领行物业公司,后金茂置业公司与原告正翔公司签订《金茂国际一、二、三期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合同》,该合同第二十三条第9条约定:本合同签订前,一、二期业主欠交的物业费由乙方(即原告正翔公司)进行收缴。金茂国际小区物业服务由原告正翔公司继续提供服务。被告薛文静系该小区XX幢XX室业主,该商品房建筑面积共123.21平方米。如皋市物价局皋价发[2011]90号文件《关于金茂国际一期、二期前期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的批复》中载明,前期物业服务收费标准为:多层0.8元/㎡.月,高层1.3元/㎡.月。如皋市物价局皋价发[2014]170号文件《关于报备如皋金茂置业.金茂国际住宅小区前期物业公共服务费标准的通知》载明,备案标准为:多层住宅0.80元/平方米.月,高层住宅1.2元/平方米.月。领行物业公司与被告薛文静签订了《金茂国际临时管理规约》,该规约第四条约定:“一、交费周期:每12个月预收一次,每次交纳费用时间:该年应预收的第一个月的上旬……”。被告薛文静入住后,未缴纳自2012年9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期间的物业服务费,原告于2016年5月10日诉至本院,审理中,原告明确诉讼请求:要求被告给付自2012年9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期间应交纳的物业服务费用7688.30元。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金茂国际一、二、三期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商品房买卖合同、物价局文件、《金茂国际临时管理规约》、催缴物业费通知书等证据予以佐证。本院认为,被告薛文静与金茂国际小区原物业管理单位领行物业公司签订的《金茂国际临时管理规约》合法有效,被告薛文静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协议的约定及相关规定缴纳物业服务费。根据金茂置业公司与原告正翔公司签订的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原领行物业服务期间,一、二期业主欠缴的费用由原告正翔公司进行收取,并由正翔公司继续为金茂国际小区提供物业管理服务。根据商品房买卖合同及物价局文件,被告薛文静房屋的建筑面积123.21平方米,应按每月每平方米1.2元缴纳物业服务费,且实行预交。故原告主张要求被告支付自2012年9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期间物业服务费用7688.30元,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第七条、《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第八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百八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薛文静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原告如皋正翔商业广场管理有限公司自2012年9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的物业服务费用7688.30元。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薛文静负担。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司荣华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袁佳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