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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802刑初548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22

案件名称

林某犯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岩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某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闽0802刑初548号公诉机关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林某,男,1974年9月6日出生于龙岩市新罗区,汉族,初中文化,个体,住龙岩市新罗区。2007年4月23日因犯交通肇事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因本案于2016年4月7日被龙岩市公安局新罗分局取保候审。2016年5月11日由新罗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6年6月20日由本院取保候审。现在家。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检察院以龙新检公刑诉(2016)55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林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6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察员谢小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林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3月26日晚上,被告人林某酒后驾驶闽F×××××号轻型货车(乘员傅某)行至龙岩市新罗区南城南环路大同油库路段时,被临检的民警当场查获,民警遂将被告人林某带至龙岩博爱医院抽取血样。经福建南方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林某送检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81.23mg/100ml,根据《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规定,属醉酒驾驶机动车。上述事实,被告人林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告人林某的身份证明、查获经过、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行驶证、前科刑事判决书、查获经过、呼气酒精含量测试结果单、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等书证,被告人林某的供述,证人傅某的证言,福建南方司法鉴定中心出具���乙醇含量司法检验报告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采纳。鉴于被告人林某到案后认罪态度较好,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六十一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林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已缴清)。(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判员 马  莉  娜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林茜茜(代)附相关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第六十一条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