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102刑初289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18
案件名称
赵呈深犯盗窃罪、放火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呈深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102刑初289号公诉机关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赵呈深,农民。2007年5月8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08年4月1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08年10月17日因犯放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与前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二个月;2012年2月27日因盗窃被劳动教养一年六个月;2014年1月20日因犯盗窃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15年7月13日因犯盗窃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6年4月9日刑满释放。2016年4月20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杭州市公安局上城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杭州市上城区看守所。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检察院以上检公诉刑诉(2016)30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呈深犯盗窃罪,于2016年6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齐建萍、书记员赵天予、被告人赵呈深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4月18日凌晨,被告人赵呈深在本市上城区秋涛路与望江路交叉口东南角的停车场内,通过破坏车窗的方式,秘密窃取被害人高某停放于此处的浙A×××××白色现代轿车内的千足金挂件一只、千足金手链一条、千足金耳钉三只、千足金戒指一枚、银手镯二只、黄金手链一条、黄金耳钉一只(上述物品至少价值人民币4506元)。后赵呈深将千足金挂件、千足金手链、千足金耳钉等物予以销赃。2016年4月20日4时许,公安机关在本市上城区顺连网吧内抓获被告人赵呈深。案发后,千足金挂件、千足金手链、三只千足金耳钉已追回并发还被害人高某。上述事实,被告人赵呈深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高某的陈述、赃物照片、接受证据清单、收据、发还清单、话单、情况说明、归案经过、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价格认定书、情况说明、法庭科学DNA鉴定书、辨认笔录及照片、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赵呈深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系累犯,依法予以从重处罚。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依法予以从轻处罚。据此,结合被告人采用破坏性手段实施盗窃等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赵呈深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4月20日起至2017年2月19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二、对被告人赵呈深的其余违法所得继续予以追缴。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徐枫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俞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