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12民初9109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12-16
案件名称
包加福农村承包经营户与重庆市渝北区xx镇xx社区居委会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包加福农村承包经营户,重庆市渝北区xx镇xx社区居民委员会原xx村x社
案由
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12民初9109号原告包加福农村承包经营户。诉讼代表人包加福,男,1966年6月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被告重庆市渝北区xx镇xx社区居民委员会原xx村x社,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负责人陈守云,xx村x社社长。原告包加福农村承包经营户与被告重庆市渝北区xx镇xx社区居民委员会原xx村x社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6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唐海峰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起诉来院,请求法院判令:1、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因土地征收补偿给原告的土地费15500元;2、本案诉讼费及其他费用由被告承担。本案审理中,原告包加福农村承包经营户于2016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原告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我国法律的相关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包加福农村承包经营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4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包加福农村承包经营户负担。审判员 唐海峰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陈 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