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502民初131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郭金添与林素华、阮传愈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泉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502民初131号原告郭金添,男,1964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委托代理人吴聪迅,福建协力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杨荫,福建协力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林素华,女,1966年5月2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被告阮传愈,男,1963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郭金添与被告林素华、阮传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郭金添于2016年6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郭金添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林素华、阮传愈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金添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2467元,减半收取为11233.5元,本院决定实收5000元,由原告郭金添负担。审 判 长 张 晓审 判 员 潘银幼人民陪审员 庄燕茹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吴铭达民事裁定书引用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PAGE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