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尉执字第398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11-17
案件名称
某公司申请执行尉犁县大生纺织品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尉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尉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某公司,尉犁县大生纺织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尉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尉执字第398号申请执行人某公司被执行人尉犁县大生纺织品有限公司2016年3月8日,申请执行人锁某申请暂缓本次执行程序。经查,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相关规定,经合议庭评议,一致同意终结本案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相关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尉犁县人民法院(2015)尉民初字第149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申请执行人某公司对被执行人尉犁县大生纺织品有限公司享有3472400元的债权,当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申请人有权向本院申请执行上述债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周 宪 科审判员 张 程审判员 木沙热合曼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 小 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