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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麻民初字第639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12-22

案件名称

李某与罗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麻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麻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罗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麻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麻民初字第639号原告李某,男,苗族,1953年1月5日生,住贵州省麻江县,退休教师。被告罗某,女,布依族,1956年9月8日生,住贵州省麻江县。原告李某诉与被告罗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独任审判,于2016年1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双方于2015年12月恋爱,××××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感情一直不好,原告曾多次要求双方在一起共同生活,但被告总是不同意。原告提出与其离婚,但被告要原告给付3万元才同意离婚,现根据婚姻法的有关规定,请求法院判决双方离婚。被告罗某辩称:原、被告在70年代就认识。××××年××月经原告同学介绍,双方便生活在一起,并办理了结婚登记,后原告为了在凯里购买房子,便要被告把属于自已门面里的6万余元的货物处理掉,仅得2千多块钱,原告还要求被告把门面关掉,后又用被告的轿车一直为原告装修房子购买材料和在外做生意。被告自从与原告在一起生活后,每天起早贪黑,风里来,雨里去,为原告和原告家人作出了巨大的牺牲,现原告提出离婚,被告坚决不同意。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均系再婚。××××年××月经原告同学介绍,双方便生活在一起,并办理了结婚登记,婚后感情一般,后因家庭琐事,双方发生矛盾,原告李某曾向被告罗某提出离婚,但被告要求原告补偿给其7万元钱,才同意离婚。后原告便诉至本院,要求处理。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由结婚,其婚姻关系受法律保护。虽然双方婚后为家庭琐事发生矛盾,但未能导致夫妻感情完全破裂,双方只要加强沟通,相互谦让、包容夫妻感情是能够重新建立起来的,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原告李某提出与被告罗某离婚,不准离婚。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龙顺彪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潘光跃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