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0702执422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施显优与吴以发委托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钦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施显优,吴以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702执422号申请执行人施显优,男,1960年4月5日出生,住广西灵山县。被执行人吴以发,男,1965年2月25日出生,住钦州市钦南区。申请执行人施显优依据本院(2016)桂0702民初字137号民事判决,申请执行吴以发委托合同一案,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车辆已被本院另案查封,另经向房地产管理部门、金融部门、车辆管理部门等查询,查明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莫愈松审 判 员 陈建华代理审判员 陈威宏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杨朝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