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322执195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8-02
案件名称
李光波与廖金东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郧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郧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光波,廖金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郧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322执195号申请执行人李光波,男,生于1970年2月9日,汉族,湖北省郧西县人,居民。被执行人廖金东,男,生于1968年5月14日,汉族,湖北省郧西县人,居民。李光波与廖金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湖北省郧西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7月21日作出的(2015)鄂郧西民初字第0085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李光波于2016年1月2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标的102000元、执行费1400元,执行人廖金东已履行40000元,剩余部分限期被执行人廖金东于2016年7月31日前履行完毕,若逾期未履行,被执行人廖金东自愿接受法院处罚。本院认为,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的执行和解协议,系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湖北省郧西县人民法院(2015)鄂郧西民初字第00853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未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恢复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少峰审判员 李永兴审判员 邓少波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姚 鑫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