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乌执字第93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李占春与曲国芹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兰浩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兰浩特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占春,曲国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乌兰浩特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乌执字第93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李占春,男,1955年5月出生,蒙古族,住所地乌兰浩特市。被执行人曲国芹,女,1965年5月出生,汉族,住所地乌兰浩特市。李占春申请执行曲国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乌兰浩特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5月18日作出的(2014)乌民初字第321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李占春于2015年9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李占春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乌兰浩特市人民法院(2015)乌执字第935号案件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范 煜审判员 汪洪峰审判员 王媛媛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赵青山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