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东执字第2582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辽宁东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杨永胜、马淑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辽宁东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杨永胜,马淑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东港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东执字第2582号申请执行人辽宁东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毛长山。委托代理人宫润平。被执行人杨永胜。被执行人马淑梅。上列当事人之间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8月30日作出(2013)东民初字第181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在法定期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予以立案,并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按生效判决规定,二被执行人应返还申请执行人借款269405.79元,并承担诉讼费5340元及利息;申请执行人对二被执行人所有的位于东港市大东区九九新村5号楼103、202室拍卖、变卖价款在借款本金及利息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对二被执行人所有的位于东港市大东区九九新村5号楼103、202室进行公开拍卖,3次流拍后予以变卖,所得价款503516元。扣除给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269405.79元,利息96869.14元,诉讼费5340元,评估费15000元,拍卖公告费5000元,二被执行人应承担的执行费4020元,尚余107881.07元本院��付二被执行人。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东民初字第1816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权利义务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姜厚革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孙美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