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内0404执1124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王树林与陈杰、孙秀丽民间借贷纠纷(001)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贵,陈杰,孙秀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404执1124号申请执行人王贵,男,1931年10月10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50404193110106636,汉族,农民,现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松山区太平地镇酱坊地村1组061号。被执行人陈杰,男,1963年2月28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50404196302286639,民族、职业、现住址不详。被执行人孙秀丽,女,出生年月日、公民身份号码、民族、职业、现住址不详。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树林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陈杰、孙秀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松民初字第561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当本案具备恢复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申请本院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文福审判员  张晓峰审判员  刘建军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田 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