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185民初字第1514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12
案件名称
江苏开利地毯股份有限公司与临安交通皇冠假日酒店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开利地毯股份有限公司,临安交通皇冠假日酒店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临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85民初字第1514号原告:江苏开利地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溧阳市昆仑经济开发区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00608187416P。法定代表人:蒋夕生,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远航、韩兆凯,北京德和衡(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临安交通皇冠假日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临安市锦城街道钱王街35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30185000107977。法定代表人:王世好,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茂财,系该公司员工。原告江苏开利地毯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临安交通皇冠假日酒店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江苏开利地毯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6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江苏开利地毯股份有限公司依法行使处分权,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苏开利地毯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181元,减半收取1590.5元,由原告江苏开利地毯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李益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吴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