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822民初1214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6-30
案件名称
博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赵新全、赵梨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博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博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赵新全,赵梨花,靳建设,王新华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博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822民初1214号原告博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博爱县。法定代表人祝兴金,任理事长。委托代理人刘占忠。系该单位职工。被告赵新全,男,1968年12月2日出生,汉族。被告赵梨花,女,1959年6月20日出生,汉族。被告靳建设,男,1957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被告王新华,男,1962年7月27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博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赵新全、赵梨花、靳建设、王新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预交案件受理费,经本院通知后仍不预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皇甫文娟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仝 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