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482民初2049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21
案件名称
嘉兴震洲服装有限公司与嘉兴卡秋莎服装股份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嘉兴震洲服装有限公司,嘉兴卡秋莎服装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平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482民初2049号之二原告:嘉兴震洲服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平湖市经济开发区兴平二路13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0076130843XO。法定代表人:XX洲,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邓峰、刘祥龙(实习),浙江开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嘉兴卡秋莎服装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海盐县经济开发区海兴东路3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00742038593W。法定代表人:金良。本院在审理原告嘉兴震洲服装有限公司与被告嘉兴卡秋莎服装股份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起诉的申请,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嘉兴震洲服装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384元,减半收取2692元,财产保全费2020元,合计4712元,由原告嘉兴震洲服装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朱 珺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张颖蕾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