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605民初908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8-17
案件名称
孙某某与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白山市江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某,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白山市江源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605民初908号原告:孙某某。被告:宋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某某诉被告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孙某某于2016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孙某某申请撤诉的理由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孙某某负担。审判员 王树春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玉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