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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605民初908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8-17

案件名称

孙某某与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白山市江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某,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白山市江源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605民初908号原告:孙某某。被告:宋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某某诉被告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孙某某于2016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孙某某申请撤诉的理由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孙某某负担。审判员  王树春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玉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