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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103民初5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徐彦斌与徐宝平、日照市昌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日照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彦斌,徐宝平,日照市昌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103民初55号之一原告:徐彦斌,男,汉族,居民,住日照市岚山区。委托代理人:胡馨木,山东法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徐宝平,男,汉族,居民,住日照市岚山区。被告:日照市昌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东港区。法定代表人:庄以岭,经理。委托代理人:凌云,山东舜铭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汪凯,山东舜铭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徐彦斌与被告徐宝平、日照市昌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徐彦斌于2016年6月28日以继续收集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徐彦斌的申请,是对自身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彦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68元,减半收取184元,予以免收。审 判 长  范学青代理审判员  周存委人民陪审员  牟向阳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王聪聪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