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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民申679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12-20

案件名称

宋爱琴与杭州千岛湖恒信水电开发有限公司云港电站财产损害赔偿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宋爱琴,杭州千岛湖恒信水电开发有限公司云港电站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民申679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宋爱琴,女,1966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淳安县。委托代理人:李晟,浙江楷立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吴雷,浙江楷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杭州千岛湖恒信水电开发有限公司云港电站。住所地:浙江省淳安县宋村乡胡家畈村。代表人:刘根福,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林娟,浙江良恭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宋爱琴因与被申请人杭州千岛湖恒信水电开发有限公司云港电站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浙杭民终字第79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本院审查过程中,再审申请人宋爱琴于2016年6月1日向本院撤回再审申请。本院认为,宋爱琴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宋爱琴撤回再审申请。审 判 长  卢世昌代理审判员  田建萍代理审判员  陆秋婷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徐 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