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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883民初739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02

案件名称

孙某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孟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孟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孟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883民初739号原告孙某某,女,汉族,。委托代理人周雷声,孟州市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某某,男,汉族,。委托代理人马朋飞、潘恒山,河南承通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孙某某诉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2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为150元,由原告孙某某承担。审 判 长  谢礼涛审 判 员  姚红霞代理审判员  陈爱华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赵艳利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