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204民初871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26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刘某甲、刘某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刘某甲,刘某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204民初871号原告:李某某,男。委托代理人:李彦,安徽松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某甲,男。委托代理人:肖振,安徽淮都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赵成良,安徽淮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某乙,男。原告李某某诉被告刘某甲、刘某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李某某于2016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李某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审判员 张宏剑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吕 丽附:(2016)皖1204民初871号民事裁定书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