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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204民初871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26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刘某甲、刘某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刘某甲,刘某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204民初871号原告:李某某,男。委托代理人:李彦,安徽松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某甲,男。委托代理人:肖振,安徽淮都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赵成良,安徽淮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某乙,男。原告李某某诉被告刘某甲、刘某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李某某于2016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李某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审判员  张宏剑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吕 丽附:(2016)皖1204民初871号民事裁定书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