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1202民初2384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胡俊华与商超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俊华,商超,胡俊华,商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202民初2384号原告胡俊华,男,1944年1月11日生,汉族,住泰州市海陵区。被告商超,男,1987年7月22日生,汉族,住泰州市海陵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胡俊华与被告商超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因原告胡俊华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人民币65元,由原告胡俊华负担(已预交)。代理审判员 沈桁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王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