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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6民终1567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25

案件名称

佛山市顺德区新翔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贵州建工集团第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张均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贵州建工集团第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佛山市顺德区新翔混凝土有限公司,张均,贵州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6民终156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贵州建工集团第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国家高新区。法定代表人张义勇,该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龙伟文,广东大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许圣哲,广东大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佛山市顺德区新翔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法定代表人钟庆朝。委托代理人黄惠斯,广东言法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贞妃,广东言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均,男,汉族,住四川省西充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贵州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法定代表人陈世华。上诉人贵州建工集团第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佛山市顺德区新翔混凝土有限公司、张均、贵州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2015)佛顺法陈民初字第6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经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贵州建工集团第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16年6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审查认为,贵州建工集团第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回上诉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是对其自身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贵州建工集团第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2933.50元(上诉人贵州建工集团第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已预交),因撤诉结案减半收取1466.75元,由上诉人贵州建工集团第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上诉人贵州建工集团第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多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部分,经其书面申请后,由本院予以退回。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林炜烽代理审判员  刘金玲代理审判员  张媛媛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王续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