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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睢商初字第688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8-07-21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睢宁支行��宋超、王杰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睢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睢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睢宁支行,宋超,王杰,江苏景天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睢商初字第688号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睢宁支行,住所地睢宁县文学北路10号。负责人孙远香,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赵彦,该行员工。委托代理人张厚忠,江苏清正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宋超。被告王杰。被告江苏景天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睢宁县睢城镇城北村冯庄组。法定代表人许文兵,该公司经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睢宁支行诉被告宋超、王杰、江苏景天置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5年11月6日立案受理后,先由代理审判员郑韬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后转为普通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本院于2016年6月9日向原告送达限期缴纳诉讼费通知书,要求其在接到通知书之日起7日内向本院缴纳诉讼费,但原告在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内仍未缴纳诉讼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已收取的案件受理费2216元,退还原告1108元。审 判 长  郑 韬人民陪审员  侯宜信人民陪审员  何淑玲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李雪子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转为普通程序的,原告自接到人民法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之日起七日内补交案件受理费。原告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的,按撤诉处理,已经收取的诉讼费用退还一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