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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菏执字第98-5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02

案件名称

黛尔吉奥品牌有限公司与郓城县亿鑫玻璃有限公司、葛淑敏侵害商标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菏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黛尔吉奥品牌有限公司,郓城县亿鑫玻璃有限公司,葛淑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菏执字第98-5号申请执行人:黛尔吉奥品牌有限公司(DiageoBrandsB.V.又译为“帝亚吉欧品牌有限公司”),住所地荷兰。法定代表人:伊恩·安东尼·霍克尼,该××董事。被告:郓城县亿鑫玻璃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葛淑敏,该××经理。被告:葛淑敏。申请执行人黛尔吉奥品牌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郓城县亿鑫玻璃有限公司、葛淑敏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6月6日依法作出(2014)菏知初字第10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8月1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8月31日立案执行。2015年10月28日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申报财产清单,责令被执行人自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由被执行人葛淑敏一次性支付申请执行人赔偿金及合理开支人民币100000元,申请执行人对剩余部分全部放弃,亦领取了该笔款项,由于停止了侵害申请执行人商标权的行为,申请执行人放弃因本案产生的违约金及利息;至此,该案执行全部执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4)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菏知初字第103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马敬印审判员  鹿令平审判员  司佩国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丁娣娣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