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482财保402-2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31
案件名称
樊长舜与刘丽丽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禹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禹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樊长舜,刘丽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山东省禹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482财保402-2号原告樊长舜,男,汉族,住济南市历城区。被告刘丽丽,女,汉族,住禹城市。本院在审理上述原、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樊长舜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刘丽丽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本院认为,原告樊长舜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刘丽丽所有的小型客车一辆,查封期限自2016年6月28日至2018年6月27日,期间不准买卖、过户、转移、隐匿、损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德柱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霍 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