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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106民初478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8-09

案件名称

杭州君凯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与吕光娅、毛显印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君凯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吕光娅,毛显印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106民初478号原告:杭州君凯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丁莹。委托代理人:王宽宽。被告:吕光娅。被告:毛显印。原告杭州君凯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吕光娅、毛显印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15日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吴正伟独任审判,后因案情需要,依法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于2016年5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王宽宽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吕光娅、毛显印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起诉称:2014年2月25日,被告吕光娅向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武林支行(以下简称工行武林支行)透支844000元用于购买汽车。原告为被告吕光娅的借款提供连带保证担保。被告吕光娅购车后,未能按约归还贷款,导致原告为其代偿180529元。依照原告与被告吕光娅签订的《信用卡购车分期付款合同》的约定,被告吕光娅还应向原告支付违约金。被告毛显印与被告吕光娅系夫妻关系,应承担共同还款责任。故诉请判令:1、两被告共同归还原告垫付款180529元,支付违约金184836元,合计365365元;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两被告均未作答辩。原告就其主张向本院提供以下证据材料:1、《牡丹信用卡透支分期付款合同》、《抵押合同》、共同偿债和保证金质押承诺书,证明被告吕光娅向工行武林支行申请牡丹卡透支购车,并将所购车辆抵押给工行的事实,及原告愿意承担共同偿债责任的事实;2、《信用卡购车分期付款服务合同》,证明原告与被告吕光娅约定的相关权利义务及违约金的事实;3、保证人偿债证明,证明原告作为保证人为被告吕光娅垫款的事实;4、结婚证(复印件),证明两被告系夫妻关系的事实。两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质证的权利。原告提供的证据1-3均系原件,符合证据的构成要件,与本案有关联性,本院均予认定,证据4虽系复印件,但与义务市民政局婚姻登记处的婚姻登记情况一致,故本院亦予以认定。经庭审,根据原告的陈述及有效证据,本院认定以下事实:2014年2月25日,原告(甲方)与被告吕光娅(乙方)、签订了《信用卡购车分期付款服务合同》一份,约定乙方为购买车牌号为浙F×××××保时捷凯宴一辆,甲方协助乙方办理信用卡购车分期付款的相关手续,乙方为此向甲方支付一定数额的手续费、服务费;乙方向金融机构申请信用卡购车分期付款用以支付约定的购车款及相关款项,所购车辆抵押给金融机构,同时甲方作为乙方的信用卡购车分期付款的还款连带责任人;乙方向甲方交存履约保证金24000元,若乙方逾期归还借款导致甲方垫款的,甲方不予退还保证金;若乙方连续逾期归还导致甲方垫款的,乙方愿意向甲方支付分期付款本金及分期付款手续费总额的20%的违约金。同日,被告吕光娅(乙方)与工行武林支行(甲方)签订《牡丹信用卡透支分期付款合同》一份,约定乙方向原告购买凯宴轿车总价为115万元,乙方自行支付首付款314000元,并通过向甲方申请办理本合同项下的透支分期付款业务取得透支资金,用于支付剩余交易款项,透支款项为844000元;本合同项下透支分期还款期数为36期,乙方以一个月为一期,分期向甲方偿还透支资金;本合同项下乙方向甲方支付手续费80180元,一个月为一期,分期支付。原告向工行武林支行出具共同偿债人承诺书一份,自愿为被告吕光娅的上述债务承担共同偿债责任。2015年12月29日,工行武林支行向原告出具《保证人偿债证明》一份,载明原告作为被告吕光娅的保证人已在2015年10月23日代其偿还了180529元。代偿后,原告诉至法院向两被告追偿。本院查明,被告吕光娅向原告交纳了履约保证金24000元。另查明,两被告系夫妻关系,案涉借款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本院认为:原告、两被告以及工行武林支行之间的借款及担保法律关系清楚,合法有效。依照担保法的相关规定,保证人在履行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因原告为被告吕光娅积欠工行武林支行的款项代为付款即表示原告履行了保证责任。被告吕光娅向原告交纳了履约保证金24000元,在原告主张违约金的情况下又没收该履约保证金,加重了被告吕光娅的责任,故该履约保证金应在代偿款中予以扣除,原告可就代偿款156529元向被告吕光娅主张。被告吕光娅未能按约归还工行武林支行借款导致原告垫款,构成违约,原告有权主张违约金。依照双方的约定,综合原告的代偿情况及被告吕光娅的违约情况并兼考虑公平原则,本院调整为以被告吕光娅应支付的代偿金额156529为基数计算违约金,经计算该违约金为31306元。两被告系夫妻关系,案涉借款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应认定为共同债务,由两被告共同承担。两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不影响本案的审理。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吕光娅、毛显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杭州君凯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代偿款156529元、支付违约金31306元,合计187835元。二、驳回杭州君凯汽车贸易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780元,由杭州君凯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负担3294元,吕光娅、毛显印负担3486元。其中吕光娅、毛显印负担部分,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至本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副本,上述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缴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开户银行:工商银行杭州湖滨支行,账号:12×××68,户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吴正伟人民陪审员  郭爱萍人民陪审员  徐捷青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代书 记员  陆燕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