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302民初147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8-24
案件名称
梁久星与陈晓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久星,陈晓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302民初147号原告:梁久星。委托代理人:周宗书,安徽三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晓莉。原告梁久星诉被告陈晓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6日受理。原告梁久星于2016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梁久星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的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久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275.00元,由原告梁久星承担。审 判 长 马广文代理审判员 石少一人民陪审员 王明亮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王 铸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