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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637刑初48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6-30

案件名称

韩荣宾犯贪污罪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博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野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某某

案由

贪污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博野县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637刑初48号公诉机关博野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韩某某,中共党员。2013年12月20日因涉嫌犯贪污罪被博野县人民检察院刑事拘留,2014年1月6日被博野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6年4月12日被博野县人民法院取保候审。博野县人民检察院以博检公诉刑诉【2015】5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韩某某犯贪污罪,于2015年5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并于2015年10月23日作出(2015)博刑初字第61号刑事判决。被告人韩某某不服,向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3月14日作出(2016)冀06刑终25号刑事裁定,撤销我院(2015)博刑初字第61号刑事判决,并发回我院重审。2016年4月11日我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审理此案。在审理过程中,因为法律、司法解释发生变化,博野县人民检察院以博检公诉撤诉【2016】2号撤回起诉决定书,于2016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人韩某某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博野县人民检察院因为法律、司法解释发生变化,要求对被告人韩某某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博野县人民检察院对被告人韩某某撤回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时,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长  崔淑洁审判员  李博陵审判员  赵素静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杨月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