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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521执194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12

案件名称

陈延忠与杜振柱、孙广振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阳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延忠,杜振柱,孙广振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阳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521执194号申请执行人:陈延忠,男,居民。被执行人:杜振柱,男,居民。被执行人:孙广振,男,居民。申请执行人陈延忠与被执行人杜振柱、孙广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月29日作出的(2012)阳民初字第416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书确定:被告杜振柱、孙广振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陈延忠借款本金80000.00元及利息。被执行人杜振柱、孙广振未按期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陈延忠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1月13日予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16年1月20日向阳谷县房地产管理局查询了被执行人的房产登记信息,查询结果被执行人孙广振无房产登记信息,已查封被执行人杜振柱名下位于阳谷县谷山北路西利民小区1幢132号阳谷房权证阳谷字第××号的房产,现处于评估阶段;于2016年3月14日通过执行司法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情况,查询结果无存款;于2016年5月26日向阳谷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查询了被执行人的工商登记信息,查询结果无工商登记信息;于2016年5月30日向阳谷县车辆管理所查询了被执行人的车辆登记信息,查询结果无车辆登记信息。经本院采取以上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2)阳民初字第416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执行标的额80000元及利息、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诉讼费1800元、保全费820元、申请执行费1100元,被执行人杜振柱、孙广振未偿付。申请执行人可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玉胜审 判 员  姚继连人民陪审员  张宗龙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冯之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