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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121财保186-1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程万通与白继珍劳务合同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井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井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程万通,白继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河北省井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121财保186-1号申请人程万通。电话。被申请人白继珍。电话。2016年6月24日9时许,被申请人驾驶冀A×××××重型半挂牵引车及冀A×××××重型仓栅式重型仓栅式半挂车,在京昆高速井陉县郝家庄路段自西向东行驶时,与前方向同向行驶的申请人雇佣的司机李海超驾驶的冀E×××××重型厢式货车等三车相撞,造成李海超受伤、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申请人程万通于2016年6月28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要求对被申请人驾驶冀A×××××重型半挂牵引车及冀A×××××重型仓栅式重型仓栅式半挂车,并已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押被申请人白继珍驾驶的冀A×××××重型半挂牵引车及冀A×××××重型仓栅式重型仓栅式半挂车于河北省公安厅高速公路交通警察总队石家庄支队西柏坡大队。申请人应当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提起民事诉讼,逾期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如不服本裁定,可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张树威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代书记员 仇彦云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