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605民初10031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黄勇胜与佛山市禅城区佰得乐美食店南海桂城分店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勇胜,佛山市禅城区佰得乐美食店南海桂城分店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605民初10031号原告:黄勇胜,男,汉族,1998年2月15日出生,住广东省化州市。被告:佛山市禅城区佰得乐美食店南海桂城分店,住所地佛山市南海区桂城庆安路6号圆方广场(桂城员工村)4#楼首层A18区。负责人:陈炳深。上述原、被告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2016年6月2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2016年6月27日,原告以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宣判前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勇胜撤回起诉。本案以撤诉方式结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应于本裁定书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代理审判员 付小燕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李嘉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