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1民终1425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蒋铭樟与福州市富黎华大酒店有限公司、赵虹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福州市富黎华大酒店有限公司,蒋铭樟,赵虹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1民终1425号上诉人(一审被告)福州市富黎华大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白马路黎明街18号。法定代表人王亚萍。委托代理人王莘红,福建合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一审原告)蒋铭樟,男,汉族,1972年9月11日出生,住福建省长乐市。委托代理人陈立斌,福建臻永律师事务所律师。一审被告赵虹,女,汉族,1980年3月31日出生,住福州市仓山区,现住福州市鼓楼区。上诉人福州市富黎华大酒店有限公司(下称“福州富黎华”)因与被上诉人蒋铭樟、一审被告赵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2014)鼓民初字第264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第二审程序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经审理,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可能影响案件的公正裁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2014)鼓民初字第2647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雷晓琴代理审判员 官永琪代理审判员 陈 曦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江焰星(2016)闽01民终1425号共2页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