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遂中执字第187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8-12
案件名称
周克君与遂宁市天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代管经营协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遂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克君,遂宁市天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遂中执字第187号申请执行人周克君被执行人遂宁市天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遂宁市船山区遂州南路商业大厦5楼,组织机构代码70898920-5。法定代表人万林,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周裕学与被执行人遂宁市天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代管经营协议纠纷一案,遂宁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5)遂仲裁字第122号仲裁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经多次协商,申请执行人提出了有利于兼顾天润数码广场广大业主的利益以及业主委员会能更好的统一决策意见,实施切实可行经营管理方案,充分保护业主的权益,全力化解矛盾纠纷,并请求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相关请求有利于系列案件的整体解决,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遂宁仲裁委员会(2015)遂仲裁字第122号仲裁裁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义务,若具备恢复执行条件,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 晓 玲审 判 员 刘 晓 龙代理审判员 杜 娟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王伟(代)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