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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124民初302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24

案件名称

哈尔滨银行与杨玉坤、左福、王连友、左林、张金峰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方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方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方正支行,杨玉坤,左福,王连友,左林,张金峰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方正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黑0124民初302号原告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方正支行,住所地方正县方正镇中央大街331号。法定代表人王阳,该支行行长。���托代理人于刚,住方正县。委托代理人徐智超,住方正县。被告杨玉坤(身份证号:×××),住方正县。被告左福(身份证号:×××),住方正县。被告王连友(身份证号:×××),住方正县。被告左林(身份证号:×××),住方正县。被告张金峰(身份证号:×××),住方正县。原告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方正支行(以下简称“哈尔滨银行”)与被告杨玉坤、左福、王连友、左林、张金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哈尔滨银行于2016年1月14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2016年1月1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6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哈尔滨银行委托代理人徐智超,被告左福、王连友、左林、张金峰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杨玉坤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审理终结。原告哈尔滨银行诉称:2013年1月18日,该行向被告杨玉坤、左林、张金峰分别发放贷款5万元,向王连友发放贷款4万元、向左福发放贷款3万元,并签订《农户联保贷款合同》。合同约定:贷款期限自2013年1月18日至2014年1月16日,年利率10.605%,杨玉坤、左福、王连友、左林、张金峰相互提供连带责任保证。贷款逾期后,杨玉坤未能按期还款,尚欠借款本金5万元,利息15,596.00元(计算至2015年5月13日),其余被告未履行连带责任保证。故哈尔滨银行请求判令杨玉坤偿还借款本金5万元及利息(按合同约定的利率计算至本金给付之日止),左福、王连友、左林、张金峰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庭审中,哈尔滨银行变更诉讼请求,要求被告杨玉坤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1万元及利息24,555.00元(计算至2016年6月3日,此后利息按合同约定的利率计算至本金给付之日止)。左福、王连友、左林、张金峰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左福未提交答辩状,庭审中辩称:左福承认签订农户联保贷款合同,但贷款是杨玉坤用的,应由杨玉坤偿还。被告王连友未提交答辩状,庭审中辩称:王连友承认签订农户联保贷款合同,由于贷款是杨玉坤使用的,应由杨玉坤偿还,当时签合同时还款期限是一年,但担保期限王连友没看清,王连友认为担保期限只有一年。被告左林的答辩意见与王连友一致。被告张金峰未提交答辩状,庭审中辩称:张金峰承认签订农户联保贷款合同,但是贷款是杨玉坤使用,应由杨玉坤偿还,张金峰认为贷款到期后信贷员没有找杨玉坤催收贷款,这期间哈尔滨银行也没有工作人员通知其杨玉坤没有偿还贷款。被告杨玉坤未答辩。在本院开庭审理过程中,哈尔滨���行为证明其诉讼主张的事实成立,举示了证据,左福、王连友、左林、张金峰发表了质证意见。哈尔滨银行举示证据如下:证据1、《农户联保贷款合同》,拟证明:哈尔滨银行与杨玉坤、左福、王连友、左林、张金峰联保贷款合同关系成立并生效的事实。证据2、农户借款凭证,拟证明:2013年1月18日,哈尔滨银行向杨玉坤发放贷款人民币5万元的事实。证据3、贷款明细表,拟证明:截止至2016年6月3日,杨玉坤尚欠哈尔滨银行借款本金人民币1万元,利息24,555.00元。左福、王连友、左林、张金峰对哈尔滨银行举示的证据质证认为:对证据1至3无异议。杨玉坤、左福、王连友、左林、张金峰未举示证据。本院确认:杨玉坤未到庭应诉,应视为对哈尔滨银行提供的证据放弃质证的权利。哈尔滨银行举���的证据1至3经左福、王连友、左林、张金峰质证无异议,以上3份证据内容客观真实,来源及形式合法,与本案具有关联性,本院予以采信。本院经审理查明:2013年1月18日,哈尔滨银行与杨玉坤、左福、王连友、左林、张金峰签订《农户联保贷款合同》,合同编号:×××,借款期限自2013年1月18日至2014年1月16日止,月利率8.8375‰,还款方式为一次性还本付息,如贷款发生逾期,逾期期间加收原贷款利率50%的逾期利息。在合同担保条款中约定:借款人(担保人)自愿组成联保小组,对其中任意一人取得的借款相互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范围包括:借款的本息、违约罚息、违约金及实现债权的费用(含律师费),保证期间为贷款到期之日起两年。同日,哈尔滨银行按照合同约定向杨玉坤发放贷款人民币5万元。借款逾期后,杨玉坤未能按期偿还借款本金,截止至2016年6月3日尚欠借款人民币1万元及相关利息,左福、王连友、左林、张金峰亦未履行连带保证义务。本院认为:哈尔滨银行与杨玉坤、左福、王连友、左林、张金峰签订的《农户联保贷款合同》,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合法有效。贷款逾期后,杨玉坤未按合同约定履行还款义务,已构成违约,应承担合同约定的违约责任。按照合同担保条款约定,左福、王连友、左林、张金峰应对杨玉坤偿还借款本金及给付利息的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综上所述,哈尔滨银行诉讼请求成立,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杨玉坤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原告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方正支行借款人民币1万元;二、被告杨玉坤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给付借款利息(计算至2016年6月3日为人民币24,555.00元,此后利息按双方签订的《农户联保贷款合同》约定的利率计算至生效判决确定的自动履行期届满前的实际给付之日止);三、被告左福、王连友、左林、张金峰对本判决第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40.00元,由原告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方正支行负担776.00元,被告杨玉坤、左福、王连友、左林、张金峰共同负担664.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曹艺玲人民陪审员  施 红人民陪审员  崔海东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花卉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