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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702财保00065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重庆神州数码慧聪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王立新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重庆神州数码慧聪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王立新

案由

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财保00065号申请人:重庆神州数码慧聪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洪湖西路26号软件园A幢第8层1号房。法代表人:郭为,董事长。被申请人:王立新。申请人重庆神州数码慧聪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王立新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重庆神州数码慧聪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于2016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王立新所有的位于金华市婺城区环城西路1009号2幢3单元501室的房产,保全价值18万元,并提供了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提出的申请理由,符合我国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王立新所有的位于金华市婺城区环城西路1009号2幢3单元501室的房产,保全价值18万元。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陈 彪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董丽霞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2016〕浙07**财保00065号金华市房管处:关于申请人重庆神州数码慧聪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王立新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一案,我院作出的〔2016〕浙07**财保00065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诉前财产保全,防止被申请人转移财产,便于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请协助执行以下事项:查封被申请人王立新所有的位于金华市婺城区环城西路1009号2幢3单元501室的房产(证号:××号),保全价值18万元。查封期限为三年(2016年6月日起至2019年6月日止)。附:民事裁定书壹份。二○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联系人:立案庭陈彪,执行公务证号码:33070125电话:8246****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