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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722民初2819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8-05

案件名称

高XX、高XX、高XX与高X法定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XX,高X

案由

法定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长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722民初2819号原告高XX。原告高XX。原告高XX。被告高X。原告高XX、高XX、高XX与被告高X法定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由原告承担,剩余50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审 判 长  常立彬人民陪审员  宫立燕人民陪审员  艾春荣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宋 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