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722民初2819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8-05
案件名称
高XX、高XX、高XX与高X法定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XX,高X
案由
法定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长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722民初2819号原告高XX。原告高XX。原告高XX。被告高X。原告高XX、高XX、高XX与被告高X法定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由原告承担,剩余50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审 判 长 常立彬人民陪审员 宫立燕人民陪审员 艾春荣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宋 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