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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302民初874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四川新欣源化工有限公司诉攀枝花市正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自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四川新欣源化工有限公司,攀枝花市正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302民初874号原告四川新欣源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自贡市高新区。法定代表人周晓乐。被告攀枝花市正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攀枝花市米易县。法定代表人杜广平。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川新欣源化工有限公司诉被告攀枝花市正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法院组织调解,原、被告达成一致意见:由被告攀枝花市正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付给原告四川新欣源化工有限公司货款1000元后,货款余款原告自愿放弃,货物包装物由被告自行处理并承担相应费用,原告不再主张包装物返还。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被告于2016年6月27日支付原告货款1000元。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四川新欣源化工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攀枝花市正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00元,由原告四川新欣源化工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林洁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代 玉婷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