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黔0381执895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24
案件名称
龙泽君与赤水市洪强餐饮娱乐中心、方强、黎新洪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赤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龙泽君,赤水市洪强餐饮娱乐中心,方强,黎新洪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贵州省赤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黔0381执895号申请执行人龙泽君,女,1967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赤水市。被执行人赤水市洪强餐饮娱乐中心,住所地赤水市丹霞金邸二层门市。被执行人方强,男,1984年10月16日生,汉族,住赤水市。被执行人黎新洪,男,1976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住赤水市。本院在执行龙泽君与赤水市洪强餐饮娱乐中心、方强、黎新洪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应执行标的31,045.00元、诉讼费288.00元、案件执行费366.00元。查明:赤水市洪强餐饮娱乐中心系方强、黎新洪合伙开办,因经营亏损已停业,仅有的经营场所于2015年11月20日被赤水市金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收回。方强因欠款而外出躲债,且无财产可供执行。黎新洪表示承担50%的份额。2016年6月28日,主持双方协调解决未果,龙泽君未提供可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赤水市人民法院(2015)赤民初字第202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凭本裁定书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陈 默审 判 员 徐凌东代理审判员 罗吉砚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安 健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