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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681民初7786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周某甲与周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甲,周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681民初7786号原告:周某甲。委托代理人:楼志坚,诸暨市牌头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告:周某乙。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某甲与被告周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周某甲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李冠军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黄 云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