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681民初7786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周某甲与周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甲,周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681民初7786号原告:周某甲。委托代理人:楼志坚,诸暨市牌头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告:周某乙。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某甲与被告周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周某甲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李冠军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黄 云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