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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18民初6012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8-29

案件名称

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川支行与梁如兴,徐泽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川支行,梁如兴,徐泽平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18民初6012号原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川支行,住所地重庆市永川区红河中路39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86761320389。负责人胡琪鹤,行长。被告梁如兴,1970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永川区。被告徐泽平,1975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永川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川支行(以下简称农商行永川支行)与被告梁如兴、徐泽平借款纠纷一案中,农商行永川支行于2016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中,原告农商行永川支行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川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5元,由原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川支行负担。代理审判员  曾兰兰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黄 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