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03民初10124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10-18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分行与XX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分行,XX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准许撤诉用)(2016)渝0103民初10124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分行,地址重庆市南岸区江南人道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902887456B。负责人王百荣,分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周嵘,国浩律师(重庆)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祥丞,公司员工。被告XX,男,汉族,1966年2月23日出生,住重庆市大渡口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分行诉被告XX信用卡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分行申请撤诉,要求撤回对被告XX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分行申请撤回对被告XX的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的相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分行撤回对被告XX的起诉。审 判 员 宋 涛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法官助理 阳文敏书 记 员 罗 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