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津0105民初2211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9-07
案件名称
王一×与王二×抚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一×,王二×
案由
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津0105民初2211号原告王一×。委托代理人程晓霞,天津津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二×。原告王一×与被告王二×抚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2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李倩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一×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王二×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一×诉称,原、被告于××××年××月××日在天津市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王三×。因感情不和,原、被告于××××年×月×日经天津市民政局协议离婚,离婚时双方并未对婚生子的抚养权及抚养费问题进行约定。离婚后,原告多次找到被告协商,但被告均置之不理,原告无奈诉至贵院,请求依法判令原、被告婚生子王三×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子女抚养费人民币1500元;诉讼费由被告负担。被告王二×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但在答辩期内向本院邮寄了书面答辩意见,其辩称原告在内地和香港均无固定住所和经济来源,原告借助婚生子王三×向香港政府申请生活补助,说明原告不具备独立抚养孩子的能力,所以不同意孩子由原告抚养。原、被告离婚后,被告每月按时支付孩子抚养费,后由于原告要求被告将孩子抚养费打到原告堂弟账户,被告才不再支付抚养费的。在原、被告到民政部门协议离婚前,双方还签有一份协议书,明确双方是为了给孩子办理香港事宜假离婚,所以导致今天的局面是原告的责任,诉讼费应由原告负担。另外,在原告抚养孩子期间,被告要求每月不低于四个自然日探望孩子。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原系夫妻关系,双方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婚生一子王三×,现随原告生活在香港。××××年×月×日,原、被告在天津市民政局协议离婚,离婚协议中并未对子女抚养事宜进行约定。另查,被告现在广东省珠海××大厦酒店有限公司××酒店担任保安工作,每月工资人民币1850元。庭审中,原告自述其从事服装生意,每月收入6000-7000元港币。现原告以诉称理由起诉来院,请求判如所请。被告书面答辩表示不同意婚生子由原告抚养。上述事实,有原。被告提交的证据、原告庭审陈述等加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原、被告虽已离婚,但双方对婚生子王三×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义务。现婚生子不满一岁,且一直跟随原告生活,从有利于孩子成长的角度出发,应给予孩子一个稳定的生活、教育环境,故对于原告要求抚养婚生子王三×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作为孩子的父亲,有义务给付婚生子抚养费,具体金额应根据孩子的实际需求及被告的收入情况确定,目前以每月人民币500元为宜。另外,被告享有探视婚生子的权利,由于婚生子年幼,且随原告居住在香港,所以目前以被告前往原告居住地探视为宜,就探视时间问题,本院酌定为每月第一、第三周周六早9时至中午12时被告可探视婚生子。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本判决生效后,原告王一×与被告王二×的婚生子王三×由原告王一×抚养;二、被告王二×自2016年7月起每月月底前给付子女抚养费人民币500元;三、自2016年7月起每月第一、第三周周六早9时至中午12时被告王二×有权探视婚生子王三×,原告王一×需配合被告王二×行使探视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40元,由原、被告各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李 倩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王晓丹附:本裁判文书适用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禁止溺婴、弃婴和其他残害婴儿的行为。第三十六条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第三十七条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